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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低收入家庭优惠用电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6-04-05 来源: 字号:[ ]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2〕808号)精神,为了切实落实低收入群体的用电优惠政策,现将城乡“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家庭优惠用电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家庭每月免费用电10千瓦时,供电部门正常收取电费,将免费资金按每户每月5.6元的标准,转入财政部门指定帐户,随“低保户”、“五保户”补助一并发放。

二、供电部门要依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在册户数,将免费资金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拨付指定的资金账户。

三、民政部门要及时向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通报城乡“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相关信息情况。

四、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和供电部门确定免费资金具体发放周期,财政部门要按时随“低保户”、“五保户”补助一并发放免费资金。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会同财政、民政部门、供电部门做好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优惠用电的落实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厅       民   政   厅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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