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网 | 河南省政府网 | 市委 | 市人大 | 市政协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专题专栏» 新型城镇化 >
 
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出台
日期:2016-08-24 来源: 字号:[ ]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建立财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体系。

《通知》明确提出,要优先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做到公共服务提供随人走,为人的自由流动创造良好制度环境。在义务教育方面,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将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分配资金,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从基本医疗方面看,中央财政将大力支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创新,重点支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对于农业转移人口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看,抓紧做好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等工作,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同时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从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看,分配就业专项资金时,赋予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等因素适当权重,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在常住地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通知》明确要求,一方面,地方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另一方面,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优先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通知》提出,中央和省级财政要通过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适当分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

   综合来看,《通知》出台后,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不会减少,且随着人口流出,享受公共服务的人数减少,其人均财力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会有较大幅度的提升,有利于加快缩小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与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也有利于中西部中小城市基层政府就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

 


责任编辑:57365.com


上一篇: 我市城乡一体化呈现“三领先、四率先”新态势
下一篇: 济源市“十三五”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