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城中村改造进展情况,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城中村改造,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市政府已批复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市政府重点工程涉及需要拆迁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实施措施
坚持以“政府主导为主、社会主导为辅,消库存为主、增投资为辅,购买为主、自建为辅,因地制宜,互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进城中村改造步伐:
(一)明确主体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政府主导的项目由市投资公司负责购买、借贷、建设,社会主导的项目由属地政府作为实施主体。
(二)政府主导
1.消库存。拆迁安置户如愿购现房搬迁安置的,可一次性把统一标准的购房款转给现房开发商,用于购置安置房,不再享受过渡安置费。
2.增投资。拆迁户愿由政府统一安置的,可在就近或原址规划建设安置房。安置房建设可分以下两种方式:
政府购买: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限房价竞地价确定开发商,购买安置房,在竞价前政府完成安置房拆迁、规划方案全套图纸设计,确定房型和材料选用,并在招拍挂条件中予以明确。
政府自建:政府指定市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自建安置。
(三)社会主导
由属地政府,根据拆迁居委会群众意愿,选择开发企业的,按济政办〔2014〕48号规定执行。
三、优惠政策
(一)凡政府建设和购买安置房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交城市基础配套费的城市建设部分(37元/平方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享受国家的红线内外的基础设施配套资金补贴。
(二)凡社会投资建设的安置房享受优先供地等优惠政策仍按济政办〔2014〕48号文件执行。(凡未拆迁的不再享受任何优惠政策。)
(三)安置房缴纳契税后,可向市财政申请获得相当于契税纳税额度的30%货币补贴。
四、遗留问题处理
(一)已批复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两年内未开工的(指未完成土地出让或整村拆除的),予以停止实施,由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申报批复。
(二)已完成土地挂牌,并取得土地手续,属先建后拆的,对已取得的土地,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市级纯收益部分70%先拨付给属地政府,用于团购安置房,在未拆迁之前产权属市政府资产。剩余30%土地纯收益待房屋拆迁后予以拨付。
(三)已完成整村拆迁、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在完成土地挂牌后,可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出让合同执行),土地出让纯收益按其缴纳比例拨付给属地政府,用于前期的拆迁费和过渡安置费,以及预交安置房款。
(四)优惠政策。已批的项目在实施中优惠政策享受明确如下:
1.整村已拆迁的项目,在拆迁土地范围(或异地置换土地)的建设项目,享受免交城市基础配套费的城市建设部分(37元/平方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对未拆迁村庄实施先建后拆的,对一期先行建设的项目,开发商可向办事处写出申请,报城改办同意后可先予缓交城市基础配套费的城市建设部分(37元/平方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如果该项目村庄宅基地已经拆迁且拆迁面积和一期建设面积一致,则缓交部分费用予以免交。如果该项目村庄没有进行拆迁,房屋也没有用于安置的,在办理房产证前开发商应予以全额补交,否则不予办理房产证。
五、执行期限
本方案执行期到2017年12月31号截止。